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505号
原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志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强(公司员工),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智健(公司员工),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2248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怀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