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董事长。
原告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2元,减半收取5591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徐 晋
审 判 员 张淑英
人民陪审员 马圣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刘晔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