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70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阀门五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XXX号XXX-XXX幢。
法定代表人:苏仕平,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阀门五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70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6,951.5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阀门五厂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951.51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九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951.51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职贝贝
书 记 员 职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