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南阳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1303行审334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03006004045P。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阳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740A31。
地址卧龙区潦河镇张茂庄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水利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宛龙水罚决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南阳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南阳市水利局认定南阳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5日实施了未接受取水许可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南阳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取水行为;2、处以人民币壹万捌千元的罚款。”
本院认为,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作出的宛龙水罚决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阳市水利局作出的宛龙水罚决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刘小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