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11民初1811号

原告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6-1佳诚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大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颖,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沈越。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