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民特88号
申请人: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6-1-1003、10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大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58号融汇大厦11层。
申请人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11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11号裁决书应予执行。
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骏
审 判 员 苏 强
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楚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