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6-1-1003、10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大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58号融汇大厦11层。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大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