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4民初1752号
原告:佛山尧飞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工业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昭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斌,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28号。
被告:广州润春农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佛山尧飞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润春农林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佛山尧飞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东金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曾于2014年9月9日与原告签订一份《从化薄膜大棚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款730455元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被告制作薄膜大棚工程,并约定工期及付款期限和方式。原告按约定制作了薄膜大棚,于2014年11月初峻工并交付给被告。被告先后通过当时负责人魏祖松支付了52万元,分另为2014年9月17日、10月9日、11月18日支付了10万、25万、17万。在2014年11月下旬,两被告和原告曾达成口头协议,该大棚为被告广州润春农林业有限公司使用,原告的余款由被告广州润春农林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广州润春农林业有限公司先后支付7万元,其中2015年初被告广州润春农林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现金3万元,2016年2月5日支付2万元,2017年12月6日支付2万元。后经原告催收余款140455元,两被告都拒不支付。另被告一从签订合同之后就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属于迟延支付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迟延支付违约金。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承揽费140455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34434.75元(以14045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以逾期贷款利率即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7.35%,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合计174889.75元。二、被告广州润春农林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从化薄膜大棚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薄膜大棚工程,施工地点为从化,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上述合同同时对工程面积、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施工准备、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工程验收、双方责任、工程质量及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内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祥英
人民陪审员 朱小莉
人民陪审员 朱文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彭海波
书 记 员 吴来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