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拜城县兴达租赁站与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901民初4464号
原告拜城县兴达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拜城县兴达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拜城县兴达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旭
法 官 助 理   叶婷 书  记  员   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