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1912号
原告:***,1975年3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北侧左岸明珠·香邸7幢2-1704号房。
法定代表人:余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1978年12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0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清  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