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1870号
原告:***,1972年7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北侧左岸明珠·香邸7幢2-1704号房。
法定代表人:余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清 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