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3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0号103、104房。
法定代表人:彭莉。
关于***申请执行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8)393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裁决,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向***一次性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33659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3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粤秀支行36×××17账户存款457596.51元外,没有其他发现,由于是轮候冻结该账户,本院无法进行扣划处理。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但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3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军
执行员 赖子栋
执行员 温学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