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金融庭、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7579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金融庭。
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0号103房、1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陶玄君,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根据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06民初26039号民事判决,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陶玄君、**应承担受理费11870元。由于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陶玄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本院金融庭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没有发现。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7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军
执行员 赖子栋
执行员 温学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巢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