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22621号
原告: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C栋8层804-8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姜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张筠若,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0号103、104房。
法定代表人:彭莉。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1500元和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12075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2018年4月8日经核准办理名称变更登记。2017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计算机配件一批,总价格为412440元,合同对价格、质量与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收货、交货、付款、验收与异议、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合同货物并应其要求开具了金额为412440元的发票,但被告仅支付货款170940元,剩余货款24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未付。《销售合同》第五条“付款条款”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被告)应在收到货物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412440元45天延期支票,第八条“违约责任”第2.1条约定:甲方(被告)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支付的款项总额之的5%,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根据《销售合同》条款和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销售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现在诉至法院,请求准予所请。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名“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2018年4月8日变更为现名。
2017年2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号:TSZLH2017021501),约定:产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合计412440元,甲方指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收货人为被告,甲方指定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为刘宏佳、138××××1949;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15-20个工作日交货,交货方式为送货上门;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货款,对于买卖双方交接发票、结算票据事宜,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取得发票不代表甲方货款已付清,货款已付清是以甲方货款全部到乙方指定账户为标准;甲方应在收到货物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412440元45天延期支票;甲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5%;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等。
原告向被告送货,数量合计为132,刘宏佳于2017年3月1日签收。2018年8月6日,原告出具《往来对账清单》,载明:日期为2017年2月15日,往来单位名称为被告,合同编号为TSZLH2017021501,合同应收款金额412440元,已开全额发票,已付款金额170940元,未付款总金额241500元,核对情况为核对无误,被告盖章并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号:TSZLH2017021501),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主张已向被告供货,经对账被告欠付金额241500元,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且被告亦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欠款,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241500元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2075元(241500元*5%)合约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500元;
二、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7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00元、保全费179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江
人民陪审员  崔萍
人民陪审员  钟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文静
书记员郑苗璇
吕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