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商事庭移送执行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2666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商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莉。
关于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51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于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商事审判庭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2019年5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5月13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2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云海
审判员  刘启聪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罗炳杰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