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腾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2238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腾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自编8号9楼93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胡昌茂。
委托代理人:杨中林,系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8号103、104房。
法定代表人:彭莉。
关于广州腾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125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偿付广州腾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款264980元及利息,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73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没有发现。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经营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0号103、104房,未发现其下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22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吴 军
执行员 张 斌
执行员 温学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