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陶玄君、**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4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17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德,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陶玄君,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0号103、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71184688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玄君、**、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裁字〔2019〕G第180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560298.34元、支付违约金、律师费27530元并支付仲裁费1021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7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2、2019年7月25日,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3、2019年8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陶玄君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3号之一1612房,因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执24099号案首先查封并正在处理上述房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4、2019年8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粤A×××××别克牌汽车一辆及查封了被执行人陶玄君名下车牌号粤A×××××大众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
5、2019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陶玄君、**、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陶玄君、**、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19年8月29日,到被执行人陶玄君、**、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19年9月25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4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审判长  彭新强
审判员  胡小兵
审判员  冯匡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