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云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23964号
原告:广州云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23号305房。
法定代表人:王飞朗。
委托代理人:李恩恩,原告职员。
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0号103、104房。
法定代表人:彭莉。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货设备款636000元;被告承担受理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该合同原告已于2018年7月30日由员工送货至被告指定收货地点,并由被告股东陶玄君核实无误签收完毕。原告已依约供货完毕,但被告一直不能依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被告公司关门,法人住所地关门,手机微信联系不上。故请求法院判决支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号:20180727YN-HZHD),约定:合同标的为产品型号为RH2288V3的产品10台,金额636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30天内付清货款、价格含税;若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须按照未付款部分每天偿付乙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原告向被告送货,数量合计为10套,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签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向被告全部供货636000元,原告主张货款完全未付,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636000元有理,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云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60元、保全费37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江
人民陪审员  曹效清
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文静
书记员王施琪
吕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