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895号
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园区行政办公楼第**。
法定代表人:雷曙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雄,湖北今天(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镇微西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宗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