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884号
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7号园区行政办公楼第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819706492。
法定代表人:雷曙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雄,湖北今天(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明源碧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4C4P7Y。
法定代表人:张春娥。
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明源碧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恩刚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恩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