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133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尹红亮,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马胜齐,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葛胜,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刘桂杰,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宫朝阳,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苏西钟,男,1964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韩彦北,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以上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赞,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2010241057。
被告:***,男,1982年5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7号园区行政办公楼第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819706492。
法定代表人:雷曙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314636175Y。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职务:董事长。
原告***、***、尹红亮、马胜齐、葛胜、刘桂杰、宫朝阳、苏西钟、韩彦北与被告***、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尹红亮、马胜齐、葛胜、刘桂杰、宫朝阳、苏西钟、韩彦北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红亮、马胜齐、葛胜、刘桂杰、宫朝阳、苏西钟、韩彦北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00元,减半收取862.00元。由原告***、***、尹红亮、马胜齐、葛胜、刘桂杰、宫朝阳、苏西钟、韩彦北承担。
审判员 王友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