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1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北街洋泰小区14号楼3单元6层中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9)内012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姜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