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3民初930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被告: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北街洋泰小区14号楼3单元6层中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亢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