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

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与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937号
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现住址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现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诉被告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2019年4月19日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负担。
审判员乌云毕力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