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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与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5272号之一
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
经营者:田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该厂办公室主任,现住址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现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诉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2018年11月5日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赛罕区豪彩邦涂料厂负担585元。
审 判 长 乌云毕力格
人民陪审员 葛   跃
人民陪审员 格 日 乐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占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