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235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强,系内蒙古易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北街祥泰小区14号楼3单元6层中户。
法定代表人:李向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化鹏,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系公司施工地负责人。
被告:董化鹏,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郝利忠,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中氢能源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铝业园区核心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升,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系公司行政主管。
***与内蒙古***建筑有限公司、董化鹏、郝利忠、中氢能源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2.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