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星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北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976号
原告:上海海星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汤文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上海海星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星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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