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北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4刑初8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人**,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2021年2月2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悦公司、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某、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在负责经营某某公司业务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他人为北悦公司虚开进销货单位为上海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2万余元,税额人民币19万余元,均已由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1、李某2、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逮捕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的记账凭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工商登记材料、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作为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吴颂华






书 记 员


王晓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