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资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智玉置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县人民政府、河南省豫资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初7号
原告:河南智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中星办事处桶张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杨广亮,总经理。
被告:新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商务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聂长明,县长。
被告:河南省豫资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斌。
被告:新乡县古固寨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范晓哲,镇长。
原告河南智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县人民政府、河南省豫资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县古固寨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河南智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智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