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007号之三
申请人:***,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100号东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