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淄博市高新区***100号东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9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欠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1.0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9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淄博市高新区***100号东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9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欠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1.0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9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