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91民初3232号
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100号东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742355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娟,山东仟***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
被告:**,女,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
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2020年7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家庭开支事由于2017年7月15日向原告公司借款9000元并出具借款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5日,被告***因家庭开支事由向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9000元并出具借款单,该9000元中其中5000元系原告公司总经理***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并在该借款单中载明“同意。请从工资中扣”的字样;其余4000元系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称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事由为家庭开支,因此被告**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对此未提供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涉案款项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
另查明,原告并未从被告***工资中予以扣减涉案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关于原告借款利息问题,鉴于本案起诉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因此原告主张按年息6%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依法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应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涉案款项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山东全通耀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0元,合计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