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执保813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岫湖山庄B2别墅。
被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广松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张家户村。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广松苗木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保全人无财产可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3121号
案件的保全。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