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217号

申请人烟台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迎宾路西聚氨酯厂北商业房南起第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MF8C105。

法定代表人:王宝强。

被申请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玉符街西段路北1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07146581N。

法定代表人:艾军。

申请人烟台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000元或相同价值财产,并已经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案件仍未审结或执结的,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一审承办法官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上述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判员 金 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