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033号
申请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玉符街西段路北16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07146581N
法定代表人:艾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田镇街道广青路与规划纵三路交汇处南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R03BD1T
法定代表人:唐顺金,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17681.86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鲁0322财保15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开始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17681.86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