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4执恢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07146581N。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玉符街西段路北16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信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5号附4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1317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24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921000元及利息,诉讼责任保险费3000元,诉讼费、保全费11505元由被告承担。 因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于2023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期履行。 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大数据办案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被执行人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多案冻结,本案依法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名下亦无不动产、车辆、有效保险等登记信息。 二、至被执行人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了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情况,经在注册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下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山东深泉高级技工学校有债权,本案已予以冻结在提取中案外人提出异议,该债权暂无法实现。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消费行为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921000元及利息,诉讼责任保险费3000元,诉讼费、保全费11505元,已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贺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