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玉符街西段路北1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REAYL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黄山街道办事处***村南(**黄山山蒙沂炒鸡店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07146581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请求撤回对被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