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玉龙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7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龙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龙县黄山镇五台中和村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龙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期限2年。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玉龙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车辆二辆,与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有经营期为50年的玉龙县格子电站开发项目协议一份,对发现的财产本院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但查封车辆未得到实际扣押,玉龙县格子电站开发项目协议确定的权利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根据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
本院根据执行情况与申请人执行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终本约谈后,申请人认为本院查明的财产确实属于不能处置范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和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