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3民初1370号
原告:四川兴邦锦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乾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伍欣。
第三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4号。
法定代表人:唐柳。
原告四川兴邦锦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乾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兴邦锦城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邦锦城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