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威宁祥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申3888号
再审申请人威宁祥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谭大鸣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791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威宁祥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宁祥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钉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古莉玲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