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201民初5700号
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瑞恒水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俞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