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55号1栋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72978801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宣,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桂12民终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各项劳务费486498.48元;2.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197元。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得被执行人***存款2359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12月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承诺,自愿于2022年11月1日起,每月1日前支付4000元,直至付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款之日止。2022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8000元后,本院总计执行得被执行人10359元,该款项在扣除本案执行费7197元后,剩余3162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经反馈约谈,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不同意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既未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本院将采纳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的建议,至此本案不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费719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4执44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覃 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