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民初1420号
原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30号广西民华跨境电商科技产业园11号楼7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72978801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计1284元,由原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