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3民初20号 原告:***,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