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3民初39号
原告:***,男,199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广西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