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11财保1号
申请人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住所地:广西阳朔县白沙镇解放街。
经营者***,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广西阳朔县。
被申请人广西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6号雁山新城3栋1-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23857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在仲裁期间向桂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5592.5元财产和债权进行保全。申请人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以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5B3046720230000××××)提供担保。桂林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请人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仅提交被申请人广西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信息,未提交被申请人广西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证明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5592.5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98元,由申请人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