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绿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绿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上善若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执恢40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绿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软件园二期11号楼十二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上善若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2-1号沃德大厦六层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绿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上善若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2039号(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广西上善若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