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26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35号联合科研大厦北-4-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14636349。
法定代表人:郝跃奇,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赵秀区中山一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43049X8。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任董事长。
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426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以(2018)晋0426民初1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280415.90元的存款或者等额财产、到期债权,已无需再继续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280415.90元存款或者等额财产、到期债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宪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