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35号联合科研大厦北-4-7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6民初1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上诉人作为案件的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55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定性存在重大失误,适用法律错误,做出了错误裁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426民初1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施工项目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左黎城高速公路Z14标段(黎城段)工程地点位于黎城县,故本案应由黎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