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7民初666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广西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北路69-1号商业综合楼第8层801房8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464645X。
法定代表人:*黄友。
原告***与被告广西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2020年9月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爽